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出发,途经莆田市荔城区犀山线475公里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47.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振雄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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