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莒南县**路街道**村人,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于2020年0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莒南县城万达兴集团门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达兴集团附近时,与前方停于路西侧的程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货车相撞,致胡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胡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朋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75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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