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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2********,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关市镇高平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关市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和几个同学在沐林美郡旁的一家店子吃火锅,期间喝了一杯牛栏山二锅头白酒,饭后,手机没电了但又不想让同学帮忙喊代驾,就驾驶本人的湘******小车回家,2020年10月5日0时许,沿衡州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海通茶叶城位置时,被蒸湘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值为95mg/100ml,遂被传唤至康阳骨科医院依法抽取血样送检。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8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胡某某的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浓度为107.06mg/100ml。被告人经办案部门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蒸湘交警大队的情况说明、现场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爱民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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