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7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221996********,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现住勐海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当行经景洪市嘎兰南路喷水池路段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违法照片、人体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7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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