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镇**村**号,住西安市灞桥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A****Z号蓝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绕城高速桥下附近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检验,胡某某血醇浓度为9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查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