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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胡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凌霞辽宁省黑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8时30分许,在黑山县大虎山镇交通岗(大虎山镇桥东中石化门前),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闯红灯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由西向北行驶的辽G****8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经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胡某某的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200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11日,胡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寻结果单、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故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贰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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