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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5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洪山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36LN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黑朱庄路出发,途径中州大道主干道、北三环快速路,后沿北三环一层由东向西行驶至信息学院路右转向北行驶约100米处,与道路西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胡某某抽血检测,胡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11.64mg/100ml。现胡某某已对护栏管理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证人孟某某、林某某等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艳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醇含量超过200 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助理检察员:杨某某

                             二○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131468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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