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海大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雄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707******。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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