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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村,住株洲市天元区**栋**房。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和朋友在芙蓉区**小区**餐厅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汽车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血样提取笔录、血检报告及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7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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