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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2000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0时3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R80****号牌小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对开路段时某某证人彭某某驾驶的粤SL****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8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已与证人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检察官助理:吴佳桦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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