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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沂南县大庄镇苗家庄村二组301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沂南县承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撞于道路西侧杨某某摆放的花木等,造成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6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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