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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受贿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65********,汉族,大学文化,2010年1月至2019年9月任安庆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家住安庆市迎江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区**路**巷**幢**单元**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由安庆市大观区监察委决定对胡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本院决定并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大观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案件执行、司法拍卖、评估业务开展及饭店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22.68265万元、购物卡2.6万元、价值0.18万元的背包以及他人为其支付的旅游费用0.5293万元,共计收受人民币25.9919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底,朱某某代表**公司在购买**区人民法院变卖房产安庆市**有限公司厂房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安庆**银行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公司缴纳全部税费,后朱某某就协议内容向胡某某提出异议,请求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房产过户时的税费缴纳问题。在胡某某的协调处理下,**公司在购买的厂房过户时仅需缴纳买方税费20余万元,卖方税费65万余元先由**公司代安庆市**有限公司缴纳,再在执行款中予以扣留并返还给**公司,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将65.17035万元返还给**公司。

为感谢胡某某在购买上述厂房税费缴纳方面给予的关照,2018年底的一天,朱某某在安庆市****饭店送给胡某某现金1.88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某在安庆**小区附近一家饭店送给胡某某人民币2.68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中秋节、2015年至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2019年春节,为感谢胡某某对安徽**公司、**公司在**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评估业务量保持和拓展方面给予的关照,张某每次送给胡某某现金0.2万元,累计10次共计人民币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3.2016年和2017年春节前,为感谢和继续得到胡某某在**银行安庆分行案件执行时间和效率上给予的关照,该银行工作人员姚某某在胡某某的办公室每次送给胡某某购物卡0.2万元,两次共计0.4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为感谢胡某某在安庆**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时间与效率方面给予的关照,陈某每次送给胡某某购物卡0.2万元,三次共计0.6万元;2019年春节前,为感谢胡某某在**公司案件执行上给予的关照,陈某送给胡某某现金0.2万元,胡某某均予以收受。

5.2019年春节前,为感谢胡某某在案件执行中帮助**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陈某甲在安庆市集贤南路八佰伴商场附近送给胡某某购物卡0.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6.2018年春节前,为感谢胡某某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安庆**有限公司的关照,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乙在胡某某办公室送购物卡0.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7.2018年9月份的一天,胡某某接受聂某请托,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为聂某打听一刑事案件案情并帮助其说情。为感谢胡某某给予的帮助,聂某在胡某某办公室内送给胡某某现金0.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8.2012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2014年除外),为感谢胡某某帮助协调处理安庆市**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谐水湾小区门口每次送给胡某某购物卡0.1万元,七次共计0.7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9.2016年3月、2018年8月,安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某,为感谢胡某某在**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提供的关照。

(1)2016年3月,叶某某邀请胡某某及其妻子一同在福建土楼、鼓浪屿游玩,胡某某夫妻二人旅游费用共计0.5293万元全部由叶某某支付。

(2)2018年8月,叶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免税店购买一个价值人民币0.18万元阿玛尼牌黑色双肩包,送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受。

10.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安庆市**服务中心理事长熊某某为感谢胡某某在拍卖业务量的保持和拓展上给予的关照,在胡某某的办公室,每次送给胡某某购物卡0.2万,两次共计0.4万元,胡某某均予以收受。

11.2016年中秋节前,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朱某某为公司在**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上得到胡某某的关照,朱某某来到胡某某的办公室,送购物卡0.1万元,胡某某收受。

12.2018年底,岳西县**乡**村原村委会主任王某某的亲戚储某某有一起民事案件在安庆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系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储某某希望该案能维持原判,便通过王某某找到胡某某,请胡某某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打招呼、说情,胡某某随后找到安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吴某某,托吴某某向储某某案件的承办法官打招呼请求维持原判。2019年2月1日,为感谢胡某某给予的帮助,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送给胡某某0.42万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13.2011年,胡某某以其儿子名义与杨某、徐某某合伙经营**渔舫,其中胡某某出资10万元,杨某、徐某某出资37.3348万元,签订合伙协议时,在实际出资比例为21.13%的情况下,胡某某提出要求按照30%的盈利比例进行分红,杨某、徐某某二人为了胡某某在饭店经营时能利用法院执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为**渔舫带来生意,同意多给予胡某某8.87%的盈利分红并签订了协议。

在**渔舫经营期间,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定安庆**银行、安庆市**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陈某、刘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熊某某、马某某、叶某某等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单位和当事人在**渔舫消费,为**渔舫带来大量客源。2011年至2016年,杨某、徐某某以分红形式按协议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胡某某,其中,超出投资额的8.87%股份为人民币15.30265万元,胡某某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受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归案经过、民事案件卷宗材料、合伙协议书、结算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叶某某、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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