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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受贿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4********,原系上海市**局**分局**支队,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08年2月至案发,系上海市**局**分局**支队**,主要负责处理**管理工作。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胡某某经本支队文职人员唐某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介绍,接受社会人员袁某某的请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执法工作规定,为他人开具**处罚决定书累计达2000余份,并以此通过唐某某收受袁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9,18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其对上述认定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9,1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海市**局**分局出具的《在职证明》、《干部基本情况表》、《干部履历表》、《**胡某某明细现场简易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关于移交**分局**胡某某问题线索的函》、《胡某某违法违纪案发经过》、《谈话笔录》等;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两张及明细表格两份、微信账单截图、《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          

        1356463****。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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