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3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8********,汉族,大专文化,西平县**局职工(2012年3至2017年8月22日负责**股**工作),住西平县**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7月11日被西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2018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负责西平县**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办理**证,收受贿赂款共计13.2万元,其中3万元为被告人胡某某向姚某某索贿所得。
1.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范某某、祝某某现金4000元人民币,违规为祝某甲办理**证。
2.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游某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违规为李某某办理**证。
3.2015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于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违规为高某某办理**证。
4.2015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于某甲现金2000元人民币,违规为于某乙办理**证。
5.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某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违规为刘某甲办理**证。
6.2016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郭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违规为王某某办理**证。
7.2016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甲现金3000元人民币,违规为王某乙办理**证。
8.2016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吕某某办理**证,并收受谭某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
9.2016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应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违规为应某甲办理**证。
10.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丙现金10000元人民币,违规为周某某办理**证。
11.2016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丁现金8000元人民币,违规为王某戊办理**证。
12.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常某某现金共计19000元人民币,违规为温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吕某甲、李某甲、常某甲办理**证。
13.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姚某某索要现金30000元人民币,违规为姚某甲办理**证。
14.2017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邵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违规为李某乙办理**证。
15.2017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陈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违规为孙某某办理**证。
16.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杜某某现金15000元人民币,违规为王某己办理**证。
17. 2016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范某甲现金5000元人民币,违规为李某乙办理**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情况证明、手写材料、入户口相关手续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游某某、于某某、于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常某某、姚某某、邵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范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负责西平县**局**股**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款共计13.2万元,其中3万元为被告人胡某某索贿所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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