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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受贿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6********,汉族,湖南省宁乡市湖南省**乡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四川省**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九龙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武侯区********单元****。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8月22日被甘孜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7日被九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九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起诉。2020年11月16日,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九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甘孜州监察委员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省**铜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兼九龙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07年至2013年任总经理、2014年至2020年任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姚某某、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3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非法收受行贿人姚某某425万元

2008年6月,四川省**建设公司中标**电力公司的**河一级电站工程土建施工项目。经胡坚强推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甲与姚某某达成合作协议,姚某某参与工程现场协调、征地拆迁等事宜,并按工程结算价的7%支付劳务费用。期间,张某甲先后两次共向姚某某支付60万元(每次30万元)。为感谢胡某某的帮助,姚某某分两次共送给胡某某现金30万元(每次15万元)。

2010年下半年,为使姚某某顺利中标**电力公司的“**”电站工程C1标段土建施工项目,胡某某向项目招标代理商机构暗示在开展招标工作时,对姚某某予以关照。姚某某借用四川**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该项目后,为表示感谢,姚某某在成都**半岛地下车库分多次共向胡某某送现金235万元。另外,姚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送予胡某某160万元(一次10万元,一次150万元)。姚某某先后多次送予胡某某共计395万元。

2.非法收受行贿人张某乙50万元

2011年1月,四川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承建**电力公司**河二级电站-**电站-**电站110KV线路新建工程。2011年8月,该公司项目经理张某乙为感谢胡某某在工程协调、拨款等方面的帮助,在成都龙腾西路“**”酒店对面路口送给胡某某现金50万元。

3.非法收受行贿人赵某某30万元

2007年12月,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县**电站至**二级35KV线路及**一级至二级110KV送电线路工程。2008年6月左右,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某某为感谢胡某某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帮助,打电话给胡某某说明要送30万元感谢费。胡某某让赵某某将钱交给王某甲保管,赵某某按照胡某某的安排来到**电力公司办公区王某甲宿舍将3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将其中15万元现金分给胡某某,15万元现金自己留下使用。

4.非法收受行贿人王某乙20万元

2007年开始,王某乙借用**市**建筑工程公司资质承建了**电力公司**河二级电站“萝卜丝沟**沟”取水口进场公路等工程。2011年的某一天晚上,为感谢胡某某多年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王某乙到胡某某公司宿舍将现金20万元送给胡某某。

5.非法收受行贿人邱某9万元

2007年3月,邱某的女婿孙某(**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与四川省**电力学校机械制造厂签订协议:孙某为该厂成功介绍项目,可获得居间费。2009年6月,通过胡某某的帮助,四川**电力学校机械制造厂成为**电力公司三垭河一、二级电站设备供应商。邱某为表示感谢,在**区**街**公园附近一茶楼送给胡某某9万元。

6.非法收受行贿人吴某某2万元

2007年12月,吴某某借用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中标**电力公司**河二级电站生活区1#宿舍楼工程。2008年下半年工程修建完工后,为感谢胡某某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帮助,吴某某到胡某某公司宿舍将现金2万元送给胡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964715.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3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红

周德琼

沈拉欠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相关书证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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