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17〕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身份证号码:340901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安徽省黄山区**委党组书记、主任,**局局长,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街**宿舍)。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黄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7年4月18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同年6月1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黄山市黄山区**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厂房扩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黄山市黄山区**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黄山市黄山区**新村**栋**室及黄山市黄山区**花苑**栋**室家中多次收受黄山**公司新明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3万元,并在新明乡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张某某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某某在其黄山区**新村**栋**室家中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某某在其黄山区**新村**栋**室家中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某某在其黄山区**新村**栋**室家中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4.2011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被告人胡某某在其黄山区**新村**栋**室家中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现金人民币4万元。
5.2012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被告人胡某某在其**新村**栋**室家中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现金人民币4万元。
6.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某某在其黄山区**花苑**栋**室家中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7.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某某让时任黄山区**乡乡长王某某通过调拨新明乡玉泉养生俱乐部(安利项目)征地拆迁款,帮助张某某从新明乡政府多结算工程款60万元。2014年春节前,胡某某在其黄山区**花苑**栋**室家中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8.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某某与时任黄山区发改委主任王某某协调,提前拨付了猴坑村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170万元给张某某。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某某在黄山区**花苑**栋楼下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二、2013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黄山区新明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经营的黄山区**石料有限公司厂房扩建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新明乡政府宿舍内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到黄山市纪委电话通知后,能够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在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侦查机关调取的新明乡工程建设汇总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毛建国
检察员 邵蓁蓁
2017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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