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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受贿案)_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55********,汉族,河北河间人,大专文化程度。先后在西安市公安局某甲分局、西安市公安局某乙分局、西安市公安局某丙分局工作;2007年9月任西安市公安局某丙分局**;2007年11月任西安市**区**府**、**;2012年10月任西安市**局副巡视员;2015年12月退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6月14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0日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安市公安局某丙分局**职务上的便利,在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2009年4月,胡某某通过其妻张某某,在西安市东二环一足浴店内,收受杜某甲委托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被立案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交了20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任职文件、卷宗材料、财务资料、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杜某甲、张某乙、石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轩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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