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连**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小区**号**。曾因犯走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23日,大连市**局、大连市**委员会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7)296号),对在重点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的申报条件包括: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投资强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并已开工建设;4.企业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理念;5.申请贴息的贷款应当为当年新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贷款,单个项目贷款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全部用于所申请项目的建设和运营;6.企业必须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机构,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被告人胡某甲是大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2007年期间,**公司以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名义向庄河市**局、庄河市**局申请重点工业区产业项目的贴息资金,并提供了伪造的银行贷款合同及企业付息单据等材料。2008年3月10日和2008年4月23日,庄河市**局**公司转账支付项目贴息款共计234万元。经公安机关查询,2007年**公司在大连**银行无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变更情况查询卡、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庄河市**局专户拨款审批单、专用收款收据、预算拨款凭证、专项审计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事业单位贷款清单、前科查证确认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青
检 察 员: 刘玉俊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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