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8〕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经营餐馆,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沾益区西平街道东风路148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4月19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可在**集团200万吨购买煤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许某某、施某某33万元。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退赔施某某、许某某33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入股大为运输监督分公司并可获取高额利润为由,骗取陶某某、陈某某、张某款项100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18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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