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9日至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以天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石家庄**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协议。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虚构的“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外联销售协议。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北京市昌平区招揽客户,帮助天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代销了18套石家庄**国际贸易城的商铺,被告人胡某某在收到石家庄**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佣金后,拒不支付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共计人民币662780元,并逃匿。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石家庄**国际贸易城分销代理协议、**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项目外联销售协议、佣金计提标准、微信聊天记录、房产销售信息表、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李某丙、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黎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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