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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失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56********,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江西省九江市********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3日报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6日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修水县******山场下方的荒芜的田地里开荒,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里的茅草,点燃茅草后,火沿田间的茅草顺山风烧上了田旁的**山场,山火迅速蔓延,引起**山场至****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山场和水口外山场过火总面积175.8 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0.4 亩,疏林地面积10.6 亩,受损林木蓄积84.662 立方米、幼树7521 株、油茶1174 株、毛竹20 株。案发,被告人胡某某到修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白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前科证明、林权证、谅解书等;2.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陈述;3.证人周某丁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过失酿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训才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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