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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住淅川县马蹬镇金竹河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同其亲家刘某某一起前往淅川县马蹬镇金竹河村胡崖组**山坡上坟。在上坟时,胡某某因烧火纸不慎引起马蹬镇金竹河村胡崖组**山林发生大面积火灾。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鉴定:马蹬镇金竹河村胡崖组**山林失火现场,林地过火总面积为60168平方米(90.2亩),折6.01公顷;地类为疏林地、灌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89.1亩森林类别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防护林),1.1亩为宜林荒山荒地;被烧树种为大叶女贞和火炬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上坟过程中因过失引起火灾,导致林地过火总面积为折6.01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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