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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失火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5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张北县**乡**行政村**村西地里点麦茬时,不慎将周围林地引燃,引起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达1306.95亩,其中林地面积达753.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张北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42标段情况说明等证明;2.证人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卜某某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军

        检察员:张  亮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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