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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失火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昌江黎族自治(以下简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平板车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面约**公里“**山地”处转运其停放在土路边上的夹木机,其在驾驶平板车到达“**山地”时,发现夹木机电瓶被盗,胡某某便打电话将情况向雇请其干工的老板郭某甲反映,郭某甲安排郭某乙驾车到“**山地”带其去购买电瓶。等待期间,胡某某坐在在平板车驾驶座上共抽了数支香烟,前几支均掐灭后将烟头放在平板车中控台的一个盒子里,最后一支烟其在抽完后往中控台盒子里掐了一下便丢出车窗外,随后将前所有烟头一并丢出。胡某某在丢弃烟头时,烟头掉落在采伐迹地的枯枝落叶及杂草中。几分钟中后郭某乙驾车到达现场接胡某某离开。当日13时15分,护林员林某某在巡护过程中于发现“**山地”处冒浓烟。报告领导后,林某某于13时34分到达现场,发现现场过火面积约30-40亩,现场大火正往西北方向烧去,火线呈马蹄状,平板车北面桉树已被烧毁。当天每小时极大风速为6.2m/s-11.6m/s,风向为南风及西南风,在风力作用下,火灾烧毁海南**有限公司及**镇**、**、**村委会共七个村庄农户种植的桉树。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1、过火总面积为10952.45亩,地类: 7263.01亩林地(其中50.4亩为II级保护林地,1745.1亩为III级保护林地,5467.51亩为IV 级保护林地),3689.44亩为非林地。2、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369.16亩,过火无立木林地面积为307.23亩,过火甘蔗和杂草地面积为5276.06亩。3、过火林木的树种分别为桃金娘科桉属的桉树、天然阔叶树以及杂草和甘蔗。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毁桉树的市场零售价格认定得出:被烧桉树于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707041元人民币。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起火点及起火原因鉴定得出: 1、起火点位于**镇**和**交界处泥土路北侧桉树采伐迹地西侧、距路边约**米处(东经**度**'**.**" ,北纬**度**'**.**" ); 2 、“2020.6.7”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是未燃尽的烟头暗烧枯枝落叶、枯草等可燃物后在风力作用下引发明火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打火机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气象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林某某提供的火灾现场相片及相片详情、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昌江县2020年“6.7”森林火灾现状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有限公司林地第一场火灾过火林班统计表、受害农户一览表、情况说明、民警自述材料;

3.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确保烟头掐灭的情况下,任意在野外丢弃未燃尽的烟头,当天天气炎热、草木干燥,烟头引燃枯叶、杂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5369.16亩(375.94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钟纲云

检察官助理:陈人鹏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涉案物证手机一部、打火机一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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