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镇**村**组“**脑”个人的责任山地里,用镰刀将山地里的杂草割倒堆放一起,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杂草燃烧后火势过大蔓延至旁边的山林,导致“**脑”山林火灾,烧毁山林面积为88亩,烧毁林木约3500株。
2020年6月14日,凤凰县林业规划设计队认定,**镇**村“**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8亩,烧毁林木约3500株。
2020年5月15日,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胡某某到凤凰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龙某某、杨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烧杂草导致火势蔓延,烧毁山林面积达8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