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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6月2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南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本县居民杨某某报警称被人诈骗148万元,接报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发现庞某甲、庞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有重大嫌疑,其犯罪所得由胡某某非法购买孙某某的银行卡转入。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利益,以每天100元工资为诱饵先后招募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并安排上述人员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海南银行、招商银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为其办理多张银行卡、对公账户共计48套(其中银行卡12套、对公账户36套),后胡某某将所办理银行卡及对公账户贩卖获利。2019年6月23日,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酒店将胡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8人抓获,现场查获银行卡及办理对公账户资料。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银行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苗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两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式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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