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基地**号楼**层**宿舍内,无故将其同学王某某打伤。民警接110报警,将被告人胡某某依法传唤至王四营派出所内。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派出所内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手击打民警曹某某右侧面部,致曹某某“右手、右耳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现场查获。被告人胡某某后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里**街**号院**号楼**酒店。
2.预审卷3册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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