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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室。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酒吧内,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纠纷,后孙某某报警。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楼某某带领辅警羊某某等人前往处置。因被告人胡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楼某某与前来增援的辅警叶某某、张某某等人,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暴力抗拒并攻击处警人员,致使辅警叶某某右腿膝盖被咬伤、辅警张某某左手关节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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