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胡某某,性别:**,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9********,**族,**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在沪无固定居所。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路口,因在人行横道上骑行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被在该处执法的普陀分局交警机动一大队民警熊某某劝阻,胡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在人行横道上骑行,被民警熊某某拦停,责令其出示身份证并当场缴纳罚款人民币50元。胡某某不服执法,情绪激动冲撞熊某某欲夺回自己的身份证未果,后将熊某某手指咬伤、拳击熊某某未果后逃跑。经鉴定,熊某某左食指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系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机动一队民警。案发当日,其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金沙江路路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闯红灯,经劝阻无效,其再次拦停胡某某要求出示身份证,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处罚,期间,胡某某突然情绪激动,用手臂顶撞、推搡其欲夺回身份证未果,又抓住其左手撕咬,并用右拳挥击其未果后逃跑的事实。
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其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辅警。证明案发当天,其配合民警熊某某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宁夏路路口执勤,被告人胡某某在该路口在人行道上骑行自行车闯红灯,不服被民警熊某某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并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上前抢夺身份证并咬伤熊某某的事实。
3.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及视频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妨害公务的经过。
4.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熊某某左食指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5.派勤表,证明案发时民警熊某某正在执勤的事实。
6.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其骑共享单车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宁夏路东北角路口想要横穿人行道,被一名民警制止,要求其退回等待绿灯。因着急上班其未予理睬,后再次被追上的民警拦停,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并罚款50元钱。其不服处罚,冲撞民警身体欲夺回身份证未果,用嘴咬民警的手想再次夺回身份证,被推开后拳击民警脸部未果后逃跑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跃辉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 法援律师:朱某某,联系电话:138168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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