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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50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马海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河西区**KTV**店内饮酒娱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并相互厮打,后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文化中心派出所民警涂某、巡防员王某接警后赶赴现场,在处理该起警情时,被告人胡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出警民警,民警依法制止其行为。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用右拳击打涂某面部,用手抓挠王某手部,致二人受伤。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涂某鼻部损伤的医学诊断结果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伤情照片;

2. 医院诊断证明书、警官证复印件、接警单等书证;

3. 证人涂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现场监控录像;

7. 辨认笔录;

8.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磊

代理检察员:刘运佳

2020年3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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