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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7时20分许,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孙某某和辅警王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口疏导交通,孙某某指派王某去该路口处理违章停车时,与在此处违章停车的被告人胡某发生争执,期间胡某使用拳头对王某背部、左侧胳膊处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海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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