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村**组**号,现住永定区**村**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官黎坪派出所副所长陈媛媛带领民警王某某、辅警覃某甲、覃某乙、王某某和黄某某到**村出警抓捕违法嫌疑人胡某某时,遭到被告人胡某某的阻拦及辱骂、拉扯、殴打等暴力行为。被害人陈某某手小手臂外侧、王某某左手小手臂内侧、覃某甲右手手腕内侧、黄某某右手内侧受伤。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胡某某家属已主动给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关损失,且已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甲、覃某乙、王某某和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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