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邵阳市**区**社区医院护士,住湖南省邵阳市**区**厂31栋(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已行政处罚)、胡某丙(已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至邵阳市**厂就其堂妹胡某丁在厂宿舍意外死亡的事情和厂方协商,协商过程中,胡某甲等人在**厂门口燃放鞭炮并和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打斗,现场执勤民警在对双方进行劝阻时,胡某甲脱下自己脚上的高跟凉鞋砸伤正在执勤的被害人魏某某,造成魏某某头部流血受伤。经鉴定魏某乙所受系轻微伤。
2020年8月5日经双清区高崇山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胡某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贰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调解委托书壹份、调节协议书壹份、刑事谅解书壹份、抓获经过壹份、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胡某丙、卿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壹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局辅警依法执行职务,致辅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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