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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湖南省株洲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电动车送外卖途经长沙市芙蓉区东郡路口时因闯红灯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九中队民警付某某查获,并依法对其作出暂扣电动车的处罚决定。被告人胡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对自己的电动车进行打砸,民警付某某制止其仍不听劝阻,后付某某及其同事欲将其带至交通岗亭进行教育时,被告人胡某某反抗,并咬伤付某某的右手手背及右手前臂,后被民警抓获并带至荷花园派出所进行调查。经鉴定,民警付某某所受伤情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胡某某的户籍证明、民警伤情照片及急诊病历、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照片、证明、警官证照片、视频来源及提取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潘某某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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