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8********,汉族,高中文化,网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联建房**幢**楼。因本案,于2021年1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10时许,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季某某、黄某某根据龙泉市防疫指挥部相关文件、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防疫巡查方案等要求对龙泉市捌零时光网咖休闲会所进行日常防疫巡查工作。其间,被告人胡某某因睡觉被吵醒(该网咖工作人员)对执法人员提出防疫整改措施拒不配合,将季某某、黄某某推出门外,并用木架将玻璃门反锁后回到前台继续睡觉。后季某某电话联系网咖老板陈某某时,胡某某手持木架冲出网咖对季某某头部进行殴打,造成季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1月29日10时24分许,龙泉市公安局接报警称季某某在龙泉市捌零时光网咖被打,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等候,后被带至龙泉市公安局龙渊派出所,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2021年2月1日,被害人季某某书面谅解了胡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木架一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龙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龙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冬春季疫情防控巡查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
7.鉴定意见:龙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8.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晓昕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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