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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佩带口罩骑电动车进入乌达区永昌佳苑一区门口时,拒不配合防疫登记,辱骂、殴打执行新冠病毒防疫任务的民警李某某并将其左手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胡某某的有罪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枝

2020929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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