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2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5时许,开封市祥符区**乡**村村民胡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开封市祥符区**派出所接警后,现场对胡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根据相关要求,疫情期间进入派出所的人员需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登记信息等,民警王某某要求胡某某佩戴口罩,量体温等,但被告人胡某某拒绝配合,辱骂并撕扯王某某的口罩,进而用手朝王某某的脸上扇了一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有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了本案的有关情况;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证实对被告人的讯问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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