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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3********,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塘派出所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村村委报警称:新塘街道**村村民被告人胡某某不配合村委疫情防控卡点检查,拒绝体温检测,并强行冲卡。接到报案,民警颜某某、郑某某带领辅警任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等人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向被告人胡某某表明身份、讲明政策,要求胡某某配合工作,被胡某某以之前其与村里有矛盾等理由拒绝。民警遂对胡某某依法进行行政传唤,被告人胡某某以前述相同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民警颜某某等人经电话请示派出所值班领导后,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予以强制传唤,后被告人胡某某暴力抗拒传唤,撕咬身边执法人员,造成辅警何某某左上臂皮肤遭牙咬破损。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证复印件,警官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何某某、任某某、娄某甲、娄某乙、郑某某等人证言及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案结论告知单;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颜某某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证据制作说明,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冬明 

2020年3月9日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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