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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2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8日16时许,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代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正阳县**公司门口对违章驾驶员胡某某进行检查时,被告人胡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发动汽车冲撞被害人代某某,造成代某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代某某、李某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代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2014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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