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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2019年7月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在逃)。2020年5月1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20时,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于某甲、金某某、陈某某(三人已判刑)等人吃饭喝酒,后电话得知被告人李某乙(已判刑)与李某甲在**小区发生轿车剐蹭事故,胡某某、陈某某、于某甲等人赶到自然城小区。李某乙伙同陈某某等人砸李某甲轿车。定兴县公安局路东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理该警情,胡某某言语威胁民警,并阻碍民警将李某乙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致使民警的公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后被告人胡某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警察证、执法证、定兴县公安局证明、抓获经过、治安大队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路东派出所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光盘制作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李某甲、王某甲、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梁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乙、于某甲、陈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价格鉴定结论书;8.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妨碍公安民警在事发现场依法处理警情,并言语威胁民警,阻止民警将同案犯李某乙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案件情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革

梁雪松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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