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7********,汉族,大专文化,长春市**成人高考培训机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的女友唐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乘火车自广西经南昌到达辉南县朝阳镇,按照辉南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隔离医学观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自重点地区返辉人员应当到集中隔离点进行21天隔离医学观察。被告人胡某某在自身不符合集中隔离条件的情况下坚持陪同其女友在位于坤座商务宾馆的指定隔离点共同居住,由于胡某某长时间滞留唐某某的隔离房间内,经防疫人员和朝阳派出所民警多次沟通仍拒绝离开,当晚23时许,民警对其实施强制带离。强制带离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使用拳脚踢打民警,造成民警佟某某、梁某某、辅警董某某、李某某四人受伤,经辉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晓雯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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