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现居住双辽市**街**。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于2018年7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9点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介绍、容留了两对卖淫、嫖娼人员在其租的房屋内发生性行为,赚取分红。并与卖淫人员商定若嫖资70元,胡某某得台费20元,卖淫人员得小费50元;若嫖资60元,胡某某就得台费10元,卖淫人员得小费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人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哲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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