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住户籍地。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卖淫于2017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8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的丈夫陈某甲租下深圳市盐田区****家园*的房间用于居住,后胡某某将此处作为容留卖淫场所。2017年9月21日,胡某某使用秦某某的身份注册了微信(微信号为:a1*****,昵称:茶*)用于与卖淫、嫖娼人员联系。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含有女性图片的朋友圈动态,并通过该微信与嫖客联系,商定好交易价格后,胡某某将盐田区****家园*的位置告知嫖娼人员,同时,胡某某指示卖淫人员在该地址等待提供性服务。被告人胡某某与卖淫人员约定,每提供一次性服务收取150元人民币,胡某某从中抽取50元。
2018年6月3日至5日,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容留卖淫人员曾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家园*向嫖娼人员刘某某等人提供性服务;2018年7月5日,容留何某某先后向嫖娼人员马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提供性服务。
另查明,胡某某称通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四个月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等法律程序文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调取手机微信记录,被告人身份证明、人员指纹卡、前科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曾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何某某、马某某、曾某某、曹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 秀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8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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