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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覃某某(已判决)自2018年8月13日开始,介绍并容留卖淫女梁某某、杨某某、蒋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新街**号**房卖淫。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花都区白云机场登机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同案人覃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811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光盘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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