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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8********,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镇**休闲中心经营者,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9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8日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在丹阳市**镇**村**号其经营的**休闲中心内,容留王某某、石某某、甘某甲、甘某乙等人多次以每次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胡某某与卖淫人员按照每次90元、110元的比例进行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容留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鞠某某卖淫一次,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元。

2.2020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容留石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张某某卖淫一次,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元。

3.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容留甘某甲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吴某某卖淫一次,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元。

4.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容留甘某乙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眭某某卖淫一次,眭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200元。

5.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容留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柯某某卖淫一次,柯某某通过现金支付人民币200元。

2020年1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该洗浴中心,并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微信照片、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滢

检察官助理:杨元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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