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罗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利用自制冰壶吸食冰毒。
2、2019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罗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利用自制冰壶吸食冰毒。
2019 年11月22日10时许,胡某某主动到龙王派出所报称自己曾于2019年7月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量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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