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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北京市延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室出租房因吸毒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家园**房间内,容留侯某某(男,30岁,山西省人)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家园**房间内,容留侯某某(男,30岁,山西省人)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家园**房间内,容留侯某某(男,30岁,山西省人)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收据、聊天记录、急诊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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