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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江西南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村民房(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中旬、2019年10月中旬、2019年11月初、2019年12月18日,四次容留其朋友刘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巷**号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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