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4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村**组的家中容留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 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村**组的家中容留但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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