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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4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村**组的家中容留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 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镇**村**组的家中容留但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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