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8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大邑**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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